租賃規章

本規章適用於使用捷安特租賃門市(以下簡稱“租賃門市”)租賃期間的客戶。 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應基於法律或普通慣例

第一條(目的)
租賃門市設立租賃之目的是希望透過自行車的租賃讓顧客的運動生活更加充實,並為自行車文化的普及做出貢獻。
第二條(利用資格)
於租賃門市租賃自行車、請遵守以下規定
  1. 認同租賃門市設立之目的、各項條約及遵守日本法律相關規則
  2. 租賃人請提供單車租賃期間可連絡之手機號碼
  3. 租賃當日請出示護照或具法律上能證明身分之付照片證件
  4. 承租方的健康狀況,必須要能騎乘單車
  5. 承租方應遵守日本法律、不得於行駛中喝含有酒精之飲料、或食用含有酒精之食品
  6. 與暴力集團之人士相關等,恕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7. 帶有感染病、或是有其他高傳染性疾病之病源,恕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8.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欲租賃時,需要有家長陪同或有18歲以上之成年人士(保護者)陪同,如果承租方未滿18歲在與租賃方提出申請時需要保護者提供附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及親筆簽名,保護者必須遵從本條約相關內容並與承租方連帶相關責任
  9. 過去有租賃費用未繳清之顧客,恕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10. 租賃方保有最終租賃承租方於否之權利
第三條(關於預約)
  1. 關於預約,於兩個月前開放預約、預約最後期限為承租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承租方必須於承租日兩日前的15時之前向租賃方網路申請、或是向租賃方提出電話申請
  2. 電話申請時,請提供申請人的護照名、電話號碼、承租日、希望租借車型及租賃使用日期
  3. 一部分的店鋪有提供甲地租乙地還的服務,如有此需求請於申請前向店家詢問是否有提供相關服務,並電話申請時請於租賃申請同時提出
  4. 關於租借服務、出租車種以各門市現場狀況為主
  5. 即便沒有事先預約雖也能現場租借單車、但以已預約顧客優先
  6. 預約租借當日,如有可能超過預約時間取車,請於預約時間前與租賃店家電話聯繫
  7. 預約時所提供的身高資料如與實際身高不符、造成租賃單車的尺寸不符合承租方身高時、租賃方得拒絕提供租賃服務
第四條(變更預約)
  1. 如需變更預約的內容、請於出發前與租賃店家聯繫
第五條(預約取消)
  1. 使用日期的2 天前店鋪的營業時間內取消預定, 不收取取消費用。
  2. 在使用日期的前一天或當天取消預定, 將收取取消費用,費用如下表所示。
  3. 如果您沒有提前聯繫我們,且經過預訂使用時間的一小時後, 將自動取消預訂您的預定,恕不另行通知
  4. 因惡劣的天氣預報*而在前一天取消將不收取取消費用。請您在前一天的營業時間內與我們聯繫。
取消費用
2 天前(店鋪的營業時間內)免費
1天前(店鋪的營業時間內)租金的 50%
當天/無通知100% 的租金
  • 惡劣天氣定義為: 日本氣象廳在活動前一天發布的天氣預報中,預測該店鋪區域有 60% 或更高的降雨機率。
  • 10 台以上或是旅行社及團體的預約,取消費用則另外規範, 還請您與店舖聯繫。
第六條(申請手續)
租賃當日申請手續,請參考下列流程
  1. 與租賃方之工作人員一同確認承租車型及配件
  2. 填寫租賃契約書
  3. 租賃當日請出示護照或具法律上能證明身分之付照片證件、另外依店家不同有可能會需要提供證件影本做為租賃登記使用
  4. 承租人應於租賃當日取車時繳清租金、如有逾時則還車時補繳租金
  5. 租賃方工作人員與承租方說明所承租車型及配件及使用說明
  6. 租賃方工作人員為承租方做自行車的調整與相關設定
  7. 承租方檢查所承租之自行車、如租賃物有任何問題立即與工作人員反應
  8. 租賃方工作人員將承租方所承租之商品作最後點交
第七條(還車流程)
  1. 請承租方將租賃車於承租時間內返還預計返還之店鋪
  2. 租賃車歸還時、必須與出租時相同狀態,返還時如有異常狀態或故障、請於還車時告知工作人員
第八條(租賃契約成立)
  1. 租賃契約於租賃方收取租金並將租賃商品交付承租方開始成立
  2. 如有突發事故、遭竊、其他的事由等、不可歸責於租賃方之事由,導致承租方所承租車輛無法使用時,租賃方得將租車契約終止、並保有最後解釋權力
第九條(解除租賃契約)
各租賃門市得於以下條件、向承租方提前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承租方立即將租賃商品返還於各租賃門市、根據條約的第六條租賃方並不會返還承租方所支付的所有租金費用
  1. 違反本規章之所有內容
  2. 可歸責於承租方之所有事由之事故
第十條 (超過租賃時間)
  1. 如於環車前已知可能超過預計租賃時間時、請承租方提前通知租賃門市
  2. 如還車時已超過預計租賃時間、依照各車型之價格表承租方必須支付相關超時費用
  3. 如因還車時延遲而造成下一位承租者無法使用,或第三者利益損害之情形、承租方必須對其損害做賠償
  4. 如超過預計還車時間而承租方無向租賃方做任何聯繫時、租賃方將以電話、E-MAIL等方式與承租方聯繫、既使租賃方沒有與承租方聯繫、根據本契約也是會向承租方收取超時的費用
第十一條(洗手間、沖澡間的使用方法) ※依各門市提供之設備為主
  1. 使用租賃門市所提供各設備時、請遵守禮儀及各門市之使用條約
  2. 使用洗手間、沖澡間時請保持整潔、垃圾投入門市所設置之各項分類垃圾桶內
  3. 如有遺失物請向租賃門市工作人員提出、門市能保留可能為遺失物之物品兩個月、但如果門市判斷是難以保存的物品會將其廢棄處理、如髒衣服、使用者不得有異議、如產生廢棄處理費用將由使用者負擔
  4. 使用沖洗室時所提供的毛巾、其使用目的為擦乾身體、使用完後請歸還於指定回收場所、請勿擅自攜出店外
  5. 因沖澡間的數量有限、等待人多人請勿長時間占用、為提倡環保,請節約用水
  6. 沖澡間所附的各項物品請勿攜出
  7. 貴重物品請自行負保管責任、如遺失,遭竊、本店鋪恕不負任何責任
  8. 店鋪營業時間外恕不提供置物櫃的服務
第十二條(置物櫃的使用方法)※依各門市提供之設備為主
  1. 申請租賃的顧客可以使用店內所設置的置物櫃
  2. 如有提出需要利用置物櫃的需求、店員將於租賃當日將交付置物櫃的鑰匙
  3. 貴重物品請勿放入置物櫃中,本公司及租賃門市不負保管責任
  4. 置物櫃中請勿放入食物、生物、危險物、其他有可能會漏水的物品及會發臭的物品。如因此原因店鋪、其他顧客、第三方有任何損害持有者必須對其損害做出賠償、漏水或發臭的狀況店鋪的工作人員得不經持有者許可將置物櫃打開解決問題
  5. 店鋪營業時間外恕不提供置物櫃的服務
  6. 返還租賃車後、請將置物櫃中的物品全部取出、返還鑰匙給店鋪工作人員、如忘記將置物櫃中的物品帶回、店鋪將保留兩個月、期間如果無法聯繫上持有人或無法來領取物品、經過兩個月的保管期間後將其廢棄、廢棄處理費用將由原持有人負擔、原持有人不得對廢棄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故障‧損壞)
  1. 租賃的商品、如有故障或破損的狀況、請停止騎乘並立即與租賃門市聯繫
  2. 自行車如有爆胎的情況、請使用同自行車租賃的修理工具組自行補胎、如果不懂補胎方式請與店舖聯繫
  3. 如可歸責於承租方之事由、租賃方可向其請求損害金額
第十四條(竊盜、遺失)
  1. 如果發現物品遺失、疑似遭竊的狀況、請立刻與門市工作人員聯繫
  2. 如租賃商品遭竊、遺失等發生事由可歸責於承租方之情形、造成店鋪損失之金額、租賃方得向承租方求償
  3. 如發生置物櫃鑰匙遺失的狀況、租賃方得與承租方求償鑰匙之重製費
第十五條(交通事故)
  1. 租賃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請立刻向租賃門市聯繫
  2. 如有必要、請聯繫警察機關、並依照法律程序規定處置
  3. 如發生事由可歸責於承租方之情形、造成店鋪損失及第三方之損失金額、租賃方得向承租方求償
  4. 因可歸責於承租方之事故,造成自行車故障或第三方有任何損害,租賃店舖及營運公司恕不對其承擔任何責任
  5. 如因事故需要與對方進行和解等交涉、承租方須自行負責、租賃店舖及營運公司恕不對其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6. 依旅行保險賠償規定範圍內進行理賠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1. 承租方於租賃期間、禁止將租賃商品轉借給租賃申請書上未記載之使用者使用
  2. 租賃期間禁止以下行為
    1. 危險駕駛、酒駕、違反交通規則
    2. 在危險的場所、不適當的場所及使用方式
    3. 造成行人及通行障礙的行為
    4. 租賃商品構造上及裝置上的改造
    5. 騎乘時無戴安全帽
    6. 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第十七條(不可抗力之事由中途終止)
租賃期間、因為天災等不克抗力之事由、不可歸責於承租、租賃雙方之事由、造成租賃商品無法繼續使用、將其終止租賃合約、提早終止合約的情況租賃費用恕不退還
第十八條(誠信原則)
如果對本協議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或者本協議中未說明任何事項,我們將真誠地與客戶,門市及運營公司協商並努力解決。
第十九條(合意調解庭)
基於本條約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糾紛的狀況、得於營運公司及各地店鋪的管轄法院內進行調解庭和解

※服務條款的內容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更改的條款將從網站上顯示的時間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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